在立法法中,虽然所有的设区的市政府均有权制定规章,但立法者还是对行政层级较低设区的市保持一定的警惕,将其规章的制定范围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事项上。但法不溯及既往,已经制定的地方规章,涉及上述三个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如果对于过去的立法统一“一刀切”,让其失效的话,那么基层就可能陷入一些事项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就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逻辑予以处理。
所以说自动失效的认识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