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柯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现住郧西县。 法定代理人: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现住郧西县。系原告母亲。 被告: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吴家营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MA49CJ9G8G。 法定代表人:陶曦,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户籍地陕西省商南县,现住郧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柯旺与被告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程柯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刘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柯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柯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程柯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昌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