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新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郎溪金鑫建筑陶瓷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十字镇广林铺村,组织机构代码:75297877-3。
投资人:翟金顺。
被执行人:翟金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俩被执行人未予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二次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俩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翟金顺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被执行人郎溪金鑫建筑陶瓷厂因余额较小暂未采取措施。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郎溪金鑫建筑陶瓷厂名下的皖(2017)郎溪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617号不动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翟金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二次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俩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询俩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公积金登记信息。
4、对俩被执行人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1年4月7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274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清偿102749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郎溪金鑫建筑陶瓷厂、翟金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522执29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