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洪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被执行人:高明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住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辽0311民初336号判决,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明东给付付洪东货款1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高明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8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吕晋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