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继贤,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江湖,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金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60929993J。 法定代表人:简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亚,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郭振昌,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思民,女,****年**月**日出生,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林,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小红因与被上诉人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思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2元,退回上诉人杨小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李厚军 审判员 张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钦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