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都豪鼎盛保安公司保安员,住北京市昌平区,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羁押,2021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帅犯抢夺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帅于2020年9月19日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大红罗厂街与西皇城根北街交叉口西北角,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夺取王某身上斜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9800元,棕色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元)、红旗轿车钥匙一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8元)、银行卡等物品。后被告人邱帅将钱款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将挎包及包内物品存入朝阳区朝阳北路青年汇佳园大众迷你仓内。
被告人邱帅于2020年12月10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盗物品已发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帅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数额较大,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邱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帅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邱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
三、未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决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