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犯罪的钱出资,《公司法解释三》做了相关的规定,参考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对违法行为追究方式,应当采取拍卖变卖处置股权,追缴出资款。

从这个解释来看,如果出资的时候,主要设立人知情,那么公司法人是不能取得这些资金的。然后第二个层次,采取的是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处置股权,而不是直接将公司的钱追缴,毕竟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公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若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咨询名律在线网北京擅长公司法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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