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韶关市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五公里东侧粤北城二手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自编E6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审理经过
原告谭明杰与被告韶关市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韶关市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2、被告办理粤F××××车辆过户手续(车辆价格4200元);3、确认粤F×××车自2019年1月25日之后因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将本人所有的东风小康K17小型客车(车牌号:粤F×××××)出卖给被告,价格4200元。原告在被告车行购买雪佛兰车一辆,车款已付清,并已完成过户手续。原告卖给被告的车款4200元,购买雪佛兰车时已进行冲抵。合同还约定原车主无条件协助被告完成过户手续,原告已将粤F×××××车所有证件交给被告,但被告说迟点过户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几个月过后,原告询问被告时,其称已经过户给了新车主。2020年9月,原告接到车管所电话,称粤F×××××车逾期未检验,原告才查到车没过户。然后,原告去找被告时看到其档口关门停业,联系被告“车在哪”,被告回答“不知道被哪个中队交警扣了”,但被告没有去处理。之后,原告从交警处得知,2019年10月31日,被告未挂车牌停在南郊四公里路边被浈江交警大队四中队扣了差不多一年。原告便再次联系被告,但被告电话不通,信息不回。经多次催促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粤F×××××东风牌小型面包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原告。2019年1月25日,原告作为卖车方,被告作为买车方,双方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将粤F×××××车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4200元;原告应无条件提供该车的相关证明并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办理过户时,原告应无条件提供该车的相关证明并协助被告办理;2019年1月25日之后,有关该车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及经济纠纷、包括违章和罚款、扣分,由被告负责;原告交接资料:购车发票、交强险、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主、配车钥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粤F×××××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材料交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10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二手车销售合同、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并经审理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将粤F×××××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材料交付给被告,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故原告诉请被告办理粤F×××××车的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原告已将粤F×××××车交给被告,所有权已转移归被告所有,被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自然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请确认粤F×××××车自2019年1月25日之后因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请不作抗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谭明杰、被告韶关市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有效;
二、限被告韶关市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粤F×××××车的过户手续;
三、确认粤F×××××2019年1月25日之后因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韶关市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韶关市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谭明杰。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