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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依照具体情况看。

1、承租人未发生变更的,承租人作为拆迁补偿权益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2、公房承租人发生过变更的,如果承租人的变更违反了相关规定,遭受权益损害的相关权益人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直管部门撤销。也就是说,承租人变更在合法的情况下,具有承租人资格,具有拆迁补偿资格。
3、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的,要根据公房的实际居住和房租缴纳的情况综合衡量。承租人去世或者外迁后,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公房并缴纳房租的,与公房管理部门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所以实际居住人具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
公房拆迁补偿一般情况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补偿
1、公房承租人购买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拆迁方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同时不再提供经济适用房。
2、房屋安置,拆迁方提供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房屋,公房的管理部门作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继续房屋租赁关系。
3、对公房承租人的承租权进行收购,将公房承租权益换算为货币进行补偿。

具体问题,您可以咨询我们,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电话:400 008 3855 , 15810020318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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