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85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也就是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的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所以,如果你们公司是善意,则有权在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应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如果你们公司是恶意,则跟那家科技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不得继续使用,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