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据此可知,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虽未自愿履行但已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注意:重新起算的原因并非诉讼时效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允诺之债)。
本案中,乙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视为放弃3万元的时效利益,双方形成一个3万元借款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单方允诺之债),该3万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甲公司后诉至法院,乙公司应当偿还甲公司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