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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成立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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