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名律在线网>最新问题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手机端网页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热恩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2
展开全部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