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74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提存的制度,债权人领取提存未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至安全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