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利
自从1988年开始的农村二轮承包开始后,明确了我国农用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而后国家发文更是保持我国农用地承包期限保持不变,即“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在限定农村土地承包承包经营的缔约期限”,但是,很多地方都处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情况,如果长久保持不见必然导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故以确权来保障农民用地的使用权利。
二、有效保护农民的财产
在土地确权生效前,没有明文规定农民对土地的相对权利,所以出现许多强拆,强征的现象,使农民成为受害者,没有得到本应得的利益。确权的出现,也使土地成为农民的一项“固定资产”。
三、利于农民对其投入、投产、流转
之前,对农民本身开垦的荒山荒地没有统一的确权政策,虽然实际种植、建设的是原来开垦的农民,但是一些农民对于没有手续的土地总是心中埋着一根刺,不敢贸然承包或者承包太多年限。而对于“四荒地”的确权之后,农民可以大胆往土地投入基础建设,同时对于土地流转也增加的信任度,确权可以说对投产增收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