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所以,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撤回对行政相对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若因为政策性的企业关停,也应视为行政机关对企业前行政许可的撤销性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写到,对于自然保护区之前就存在的合法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经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表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总之,如果经营者正面临此类征而不补、征而少补等企业关停拆迁难题,可以通过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切合实际情况的法律程序争取合理的补偿,保障企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