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对召开听证会的具体程序规则进行详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听证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人民政府于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告,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举行听证,提交证据、理由;
(4)有关政府部门陈述意见;
(5)听证代表发表意见;被征收人提出事实与理由,并进行陈述和申辩;
(6)最后陈述,各方发表陈述观点及补充意见;
(7)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听证申请工作人员、被征收入、其他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陈述、质证、申辩等内容。在听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修改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