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对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其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高检规则》第173条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