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质权成立。因为你们之间具备设立质权的合意并且交付了质物时你也是善意不知情的,也就是你对于对方抵押和出卖的行为并不知情。由于质押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不要求具备“以合理价格转让”这一要件,因此,依据《民法典》311条有关质押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你就取得了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