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该解释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体由各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2、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 3、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