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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长期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一定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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