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立案规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第8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能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同时第9条规定,对于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
所以如果说让你电话等通知,肯定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