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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立案规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第8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能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同时第9条规定,对于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

所以如果说让你电话等通知,肯定是不对的。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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