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支持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进行选择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性规定中却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性质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导致了拆厂房补住宅;拆门面补高层楼房等情形的出现。最高法在相关案例中指出,企业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安置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有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实施主体应当尽可能制定与企业需求匹配的补偿安置方案,拆厂房补厂房;拆门面补门面才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补偿安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