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时,很多老百姓都喜欢拖到征收方要来拆房子了才想起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觉得我提起了你就不能拆我房子了,其实不然,在行政诉讼中有一项原则是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是依据行政权作出的,具有国家权威性,如果当事人一起诉,在还没有确定其违法时就停止执行,那么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