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可见不动产转让必须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签合同备案交房款的行为并没有转移房屋所有权,在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仍然可能查封该房产,但是购房者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阻却对该房产的执行:(1)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2)所交纳的房款已达到合同总价的50%以上(3)所购买的房屋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可用于居住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