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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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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因此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物业是受业主委托,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的物业服务的营业性经济组织,也就是说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其实是一种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物业不管属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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