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有上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发现,我们能不能告村委会,主要就是看村委会做这件事的权利来源,如果村委会做这个行为的权利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也就是说既然他处在这个位置上,他自然就具有这个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此时我们可以直接去告村委会。但是如果村委会本身并没有做这件事的权利,比如拆迁的组织实施等行为,他实际做这件事是行政机关通过委托的方式让他具有了这个权利,那么相当于村委会就是个跑腿的,此时我们告的应该是委托他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