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实施实际征收工作之前,征收方应当将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决定进行公告,给出老百姓提出异议的机会,如果我们想要见到这些公告,我们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看看是公告了我们没有看到还是没有进行公告。如果没有公告,那么这个征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