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时,如果我们和征收方就补偿款一致达不成一致不进行搬迁,通常都会听到征收方和你说:“你们再拖下去,我们就通过法院给你强拆了,我们的流程都是合法的,你打官司也没有用。”那么不同意补偿款,真的能找法院强拆吗?这就要看你的态度和行政机关的程序了,《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强制拆除的程序非常严格,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且走详细的审批流程,所有条件都满足了才能强拆,到时候一旦法院批准才是真的回天乏术。因此作为被拆迁方,这几点我们要记住:(1)不复议,不诉讼,过了期限的三个月内才能申请,而不是随时都能申请;(2)申请之前要发催告书,十日之后当事人不履行才能申请;(3)需要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应材料并严格审查,若违规审批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