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不能建在敏感区是一定的,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判断养殖场的性质也是这样,对此应该考虑敏感区划定的时间,在划定之前不能以建在敏感区为由拒绝补偿,而且养殖是一个周期化的过程,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补偿。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因此并不需要办理规划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