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我们总听说,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才有资格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什么是利害关系,其实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12条中有明确规定: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其实简单来说,就是看你的权利值不值得保护、合不合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有没有给你带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