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和行政机关沟通时,行政机关总说“我们作出什么什么决定是依据什么什么规范,你们必须遵守”这样的话,很多老百姓不熟悉法律不专业,也就盯着行政机关的行为去起诉了,其实除了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候他依据的规范我们也可以提出异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在诉讼当中,不仅要求审查事实,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给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即使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因为原告没有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就不能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这种赢了理,但却输了结果的案件,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