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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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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公告、19年实施征收,评估按哪个来?《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也就是一般说其实评估的时点是公告的时候,但是由于近年来房价波动比较大,很可能出现19年的房价比17年的房价涨了不少,以至于按照17年的标准买不起房的情况,对此可以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最长是一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而且房价变动比较大,那么考虑到房屋征收要保障被征收人基本权益的原则,就可以不用再以公告的时间为标准了。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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