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加快进度,征收方经常会作出一些违法行为,而随着这些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国家也随之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规范拆迁流程,保障老百姓权益。对此我们简单做了一个总结,这些行为是命令禁止的,做了就是违法:
(1)先拆迁再补偿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可见只有补偿款先落 实到位了,才能进行拆迁,先拆后补是绝不允许的。
(2)断水、断电、暴力逼签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中,明确禁止了暴力强拆、采取停水停电的方法,逼迫农户拆迁的行为。任何拆迁都必须征得农民的同意,只有农民满意愿意配合搬迁了,拆迁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协商不成就暴力拆迁的行为是涉嫌违法。
(3)拆迁了再协商补偿违法,如果房子都拆完了才来协商补偿,这时候老百姓都没有了谈判的基础和话语权,很可能征收方说什么就是什么了,因此国家不允许在补偿金额未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拆迁
(4)拆迁方没有资质违法,进行拆迁的单位需要具有相关资质并且通过竞标方式取得资格之后才能进行拆除工作,否则很可能因为操作不规范造成损失。
(5)不经调研、评估、公示公告等程序直接确定补偿金额并拆迁违法,因为房屋很可能是老百姓一辈子的积蓄,因此对房屋进行拆迁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通过评估确认补偿金额,通过公告听取老百姓意见都是给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因此这些流程不能省略,省略了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