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除了我们近几年频繁提到的商品房、共有产权房、限价房等,还有一种虽然现在已经很少见但是曾经火极一时的类型,叫做公房,公房一般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这类房屋因为时间比较久远所以产权问题也比较复杂,有些公房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而有些产权还属于单位,我们都知道房屋征收时,相应的安置补偿费用是给到所有权人的,可是有些老员工从年轻时就以国有企业职工等身份住在分配的这套房子里,这是一种合法的社会福利权利,年纪大了再让他们另外自己去买房子,是对他们权益的一种侵害,因此公房虽是政府或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给居民、职工的住房,房屋所有权不一定是居住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要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