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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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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起步,如果立案都立不上又何谈维权,在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说的“民告官”中,立案时经常会遇到很多困难,对此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类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且当场出具立案凭证,立案的审查期是七天,如果接收了诉状等立案材料,超过了审查期限而不予立案的,或者接收了诉讼材料而不出具书面的立案凭证的,都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投诉,并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立案。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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