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什么时候告,这就是我们说的起诉期限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个月这点大家都懂,但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拿强拆来说,什么是知道,一般行政机关强拆房屋,被拆迁方都是在现场的,那么此时就是知道,也就是从这一天开始起算;但是如果被拆迁方上班去了、旅游去了呢?那么就是从回到家发现房屋被拆时起算,只是此时需要你提供往返机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能证明你不在场的材料进行举证;什么是应当知道,还是这个例子,如果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不在场,那么可能会按照常理来推断房屋被拆除时你应当是知道的。还有的朋友会说,我一老百姓哪知道这么多时间要求,对此法律也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起诉期限,没告知的就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一年,因此建议老百姓如果想要起诉,一定要在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