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在我国的行政诉讼领域,为了加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也为了让老百姓和行政机关能够面对面的沟通,了解案情解决问题,是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有人也说了,负责人每天那么忙难道天天还法院开庭?对此法律也规定了如果负责人不能出庭,也应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规定其实本意就是给官民双方一个面对面交流的机会,行政机关充分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和诉求,积极解决问题。那么如果负责人不出庭也不委托工作人员出庭怎么办,一般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内部追责程序加以解决,依照的是《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因为这种行为并不是外部“官”对“民”利用职权做了一件事,影响了“民”的权利,因此不能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