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如果进行安置的房屋还没有建好,往往都会约定临时过渡费,用于被征收方在办理老房子新房子无法入住这段时间的租房等费用,一旦安置房屋因为各种原因不达标,无法交付,这就意味着老百姓要继续在外面租房子住,那么这期间的费用谁来承担呢?我们认为应该继续由被拆迁方承担,因为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交付时间、交付标准有明确约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约严格履行。如果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不具备交付条件,征收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而不是以客观上合同标的物给付不能为由不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