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的作出方是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而房屋价值评估机构是经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按照市、县级政府认定的处理结果来进行评估,也就是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因此在进行评估之前,其实房屋的定性就已经确定下来了,经征收方委托评估过的房子,意味着是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违建的,如果评估之后又说是违建,在逻辑上就说不通。这种未经依法认定,又在评估结果出来之后补偿实际落实之前,认定是违建的,很可能是在逃避补偿的义务。
评估后还能说是违建?这不就是想降低补偿吗?肯定不合理啊,是不是评估后感觉给你的补偿太多于是就反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