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如果被征收方对于评估报告存在疑惑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此,如果对评估报告不合理或存有疑惑时,可以先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如果还是不满意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提醒大家注意:(1)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协商选定,因此要避免征收方直接指定关系好的评估机构,侵害自身权益
(2)复议时效60天,诉讼时效6个月,如果需要维权一定要及时提出,避免超过时效,无法进行维权。
您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