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拆迁的目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对此《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您能否拒绝拆迁的门槛,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词:政府组织实施、公益性、非营利性,如果实践中出现开发商来和您沟通;与商业开发捆绑;行政机关为自己盖楼等情况您就要注意了,小心以“公共利益”之名掩盖“商业利益”之实的情况。当然因为征地拆迁拥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一般如果真是为了公共利益,被征收人是不能拒绝拆迁的。
您好。对于合法征收的拆迁,除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撤销决议的,基本很难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