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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荣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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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村村干部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但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前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同样也以贪污罪论处。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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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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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您提到的补偿,因为您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因此土地补偿费等费用是统一给到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分配到每家每户,安置补助费是打给负责安置的部门,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的话,那么安置补助费则是打给被征收人,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则是直接打给被征收人。因此您首先先看一下安置补偿费用的发放是够合理,找到分别应该负责的主体,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另外对于您说的贪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严格来说,村委会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工作,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的规定。不过贪污罪属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如果存在这类犯罪,可以投诉村干部贪污、受贿问题,应当向检察院举报。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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