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孩子的监护权的纠纷,需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解决。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住委、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如在被监护人之前,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无人保护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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