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征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盖办公楼,那么这个征收行为可能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征收工作的基础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什么是公共利益,其中也有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见行政机关为了建新的办公楼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标准的任何一点,甚至不属于是行政行为,这是单纯的民事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盖楼这件事,您和行政机关是平等的主体,因此征收决定的本身就是违法的,对此我们可以对征收行为本身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