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征收工作中,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厂房遇到征收,那么补偿的是厂房的所有权人。
但是承租人也不是什么都拿不到,针对企业在实际占地经营过程中的添附物或者扩建部分可以得到补偿。对于企业不可搬迁并重新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毁损重置费用,可搬迁机器设备的折损费用及其他因征收拆迁丧失功能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企业有权主张并取得相关的补偿。对于因搬迁可移动的机器设备、附属设施、生产物料等产生的搬迁费用,以及临时中转安置等产生的费用,企业有权主张相应的补偿。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和其他奖励费用补偿。企业作为实际占地经营者,在拆迁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如果企业的经营注册地登记在被拆迁地,那么企业依法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