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不可以的,对于集体土地,虽然《土地管理法》中对于房屋价值评估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所谓“用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确认”环节即应按此办理。事实上,这一步骤就是在完成城市房屋“评估”程序中的一些类似的重要工作。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简言之,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其评估程序、步骤应类似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评估。可能实践中,这一程序通常不会那么严谨,最终给出的类似于评估报告的文件也不会像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那么详细、正规,有的就是一张纸的内容,但是这一个步骤还是要有的。如果未经任何程序直接确定了补偿金额,那么程序上可能是违法的,建议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来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