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判决实际上就是一个胜诉的结果,您因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申请复议,这个结果作出之日起,原来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已经不具有效力。对此您只要等待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即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您可以先等履行结果。如果您对重新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仍然不满意,你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