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说的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合理的,首先您这种情况认定成违建就是有争议的,具体还需要结合您房屋的年限去看,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当初都没有产权登记的规定,就不能以此去认定您房屋违建,后续可以进行确权。
其次关于违建的拆除工作也应按照法定程序一步一步地进行,一旦越过其中一个步骤或者加快程序,那么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就是违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之前,征收方或者行政机关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且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一般被行政机关或者征收方确认为违建后,那么行政机关就会向咱们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相关部门还应进行催告,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