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这种情况,建议您先确认好您签的时安置补偿协议还是进行的协议拆迁,不同的协议对您后续权益的影响很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上诉规定,在征收过程中,征拆双方需要就安置补偿等内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就是常说的拆迁协议,拆迁协议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具有强制性,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
而实践中还有一个词叫“协议拆迁”,是指征收拆迁过程中双方共同计议、协商,从而自愿达成一致的意见,它的性质更倾向于契约型的,一般是为了商业利益考虑,不具有强制性,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进行拆迁,对程序没有严格要求。这两点您一定要仔细区分,避免混淆视听,如果判断错了,对自身利益会造成重大损害,对后续维权也会有影响。